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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湖南自考复习备考之外资企业所得税(1)

    2020-05-08 14:37:54   来源: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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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考生对湖南自考考试2020年湖南自考复习备考之外资企业所得税这部分内容不太了解,下面湖南自考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考点,请各位考生好好阅读。

      2020年湖南自考复习备考之外资企业所得税(1)

      (一)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问题

      1.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及其区别

      (1)涉外税收: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是对本国境内的外国纳税人征税。国际税收:是指由于对跨国所得征税而带来的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区别:①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征税问题,后者属于税收分配问题。②体现的关系不同,前者体现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后者体现不同国家的征税人之间的关系。

      2.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种类

      (1)定义: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辖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种类:①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依据属地原则P179②公民管辖权(居住国管辖权)依据属人原则P179

      3.国际双重征税概念,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1)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向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2)原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同时采用着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税收管辖权重叠。

      (3)危害性:①使跨国纳税人承担双重税负,压抑了跨国投资的积极性。②不利于国际投资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国际资金的充分运用③对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不利,限制了国际经济交往,不利于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

      4.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办法

      (1)税收抵免:①定义:居住国政府准许本国居民以其缴纳的非居住国所得税抵免一部分应缴纳的居住国所得税。②种类:A直接抵免,适用于个人及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抵免。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住国所得+非居住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额B间接抵免,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之间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子公司)

      (2)税收饶让: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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